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图纸是否合格、设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为例,剖析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单位过失的关键因素,为类似纠纷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情回顾:电梯无法安装,谁之过?
某甲公司(发包人)与某乙公司(设计人)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发现按原图纸无法安装自动扶梯,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并产生额外费用。某甲公司遂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295279元,而某乙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85672元。
二、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请,支持某乙公司反诉。某甲公司上诉,坚持主张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支撑梁和洞口,导致扶梯无法安装,属于设计过失。
1. 某甲公司主张:图纸不合格,设计存在过错
某甲公司指出,电梯厂家在基础文件中明确“按要求在建筑结构上预留安装自动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但某乙公司第一版图纸未预留,导致后续必须拆除原构筑物、变更钢梁、增加洞口。此外,某乙公司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尽到合同义务。
2. 某乙公司抗辩:设计经厂家确认且图审合格
某乙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厂家明确回复“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图纸完成后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某乙公司认为,设计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过失。
三、法院认定核心:图审合格+厂家确认=免责条件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
“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
法院进一步指出:
“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四、专业分析:如何判断设计单位过失?
1. 图纸经图审合格≠完全免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仅针对公共利益、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审查(如结构安全、消防等),不涉及特定设备(如扶梯)的安装适配性。但本案法院仍采信了图审合格书,原因在于设计单位已充分与厂家沟通,并将厂家意见作为设计依据。
2. 沟通记录是核心证据
本案中,某乙公司多次通过微信与电梯厂家技术人员沟通,并获得“不需要基坑”的确认。法院据此认定“基坑”与“洞口”实际指向同一,厂家已经认可设计,设计单位不存在过失。
实操建议: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对涉及专项设备的图纸,务必书面留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截图、会议纪要),并要求厂家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
3. 发包人未提异议≠放弃权利
某甲公司主张“施工前对图纸没有能力审查”,但法院认为图纸交付后未提异议,结合图审合格,仍可作为设计单位已履行义务的佐证。因此,发包人在接收图纸时应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审图,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避免事后追责困难。
4. 设计变更不等于设计过错
本案中,某乙公司根据发包人要求于2023年7月出具了变更图纸,法院并未因此认定原设计存在过失。设计变更属于正常合同履行行为,只要变更原因不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过错,设计单位不承担额外费用。
五、延展与行动指引
本案的启示在于: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的过失认定需综合考量“是否遵守国家规范”“是否依据厂家技术要求”“是否经发包人认可”“是否通过图审”等因素。法院并非机械依赖图审合格书,而是深入审查设计单位与厂家沟通的过程,最终认定设计单位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为规避类似风险,建议:
- 发包人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明确约定专项设备设计的配合义务、验收标准及变更责任;
- 设计人保留所有技术沟通记录,并争取发包人书面确认关键设计参数;
- 双方在施工图审查结束后,可考虑联合委托第三方技术复核,尤其对电梯、消防等专业设备进行安装可行性验证。
如您正在经历类似合同纠纷,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分析。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