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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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过失认定:图审合格与沟通记录可免责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的设计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需要对建设单位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647号判决书,深入剖析法院认定设计单位无过失的核心逻辑,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与实践方法。

一、争议焦点:设计图纸缺陷是否构成设计过失

本案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主张某乙公司(设计单位)在第一版设计图纸中未预留扶梯所需的支撑梁和洞口,导致后期无法安装扶梯,产生拆除、变更等损失295279元,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某乙公司则辩称其设计过程已与电梯厂家充分沟通并获认可,且图纸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不存在过失。

二、法院认定:设计单位无过失的三大核心依据

1. 设计过程中与电梯厂家的有效沟通是免责关键

法院查明,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厂家)沟通。根据2022年11月23日会议纪要记载,“对于电梯设计相关问题某乙公司需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某不须基坑设计”。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某甲公司抗辩称“基坑”仅指一层,而二、三层应称为“洞口”,但“结合某乙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沟通的上下文内容及基坑与洞口的实际功用及物理位置,可以认定电梯厂家的表述不需要基坑中的‘基坑’与某甲公司所述的‘洞口’指向性同一”。据此,设计单位已尽到与专业厂家的沟通义务,非其单方过错。

2. 设计图纸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是重要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某乙公司交付的第一版图纸于2023年3月10日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虽然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扶某等配套设施的安装设计不在图审范围内”,但法院认为图审合格证书足以证明图纸在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强制性标准,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设计的合规性。

3. 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事实,未否定该项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接收设计图纸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可能被视为对设计成果的认可,后续再主张设计缺陷的证明责任将极大加重。

三、实务启示与操作步骤

步骤一:设计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沟通机制

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设计单位与设备厂家(如电梯、空调等)的沟通方式、确认形式(书面或电子数据)、责任边界。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设计单位应至少提前15日将设计方案发送至设备厂家确认,设备厂家的书面确认文件作为设计成果的组成部分。”

步骤二:设计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设计单位应做到:①保留与设备厂家的全部沟通记录,包括微信、邮件、会议纪要;②要求设备厂家对设计图纸出具“认可”或“符合技术参数”的书面回复;③在图纸送审前,将最终版图纸发送给建设单位和设备厂家确认。本案中,某乙公司正是凭借“某乙公司已经将设计好的图纸交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明确的回复可以”等证据,得以证明自身无过失。

步骤三:图纸交付后的异议期管理

建设单位收到图纸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审查。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异议期(如15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如果建设单位自身缺乏审查能力,可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或设备厂家协助,并将审查意见书面留存。

步骤四:发生争议后的损失主张路径

若发现设计缺陷导致施工变更或损失,建设单位应及时:①固定证据(现场照片、设计变更单、造价鉴定报告);②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要求赔偿;③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损失与设计过错的因果关系。需注意,司法鉴定不能仅提供造价数额,还需鉴定设计缺陷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因“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未被法院采信,教训深刻。

四、结语

本案的裁判规则清晰表明:在设计单位已与设备厂家充分沟通并获认可,且图纸经图审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交付后因无法安装需变更设计,也不当然构成设计过失。建设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主张,必须建立在证明设计单位存在明确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严格举证基础之上。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沟通机制,注重过程留痕,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


作者: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