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3
#

图审合格≠免责:设计合同纠纷焦点

开头点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单位常以“图纸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未提出异议”作为抗辩理由,主张自身无过失。但这样的抗辩是否必然成立?本文结合(2025)津03民终647号案件,深入剖析设计单位过失认定的核心逻辑,为建设单位维权和设计单位合规提供实操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从合同签订到争议爆发

2022年12月,某甲公司(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对天津市宁河区西超农贸市场新建工程进行整体设计。设计费按40元/㎡计算,最终以实际规划审批面积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交付第一版设计图纸,同年3月该图纸经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合格书》。然而,在施工阶段,某甲公司发现按原图纸无法安装自动扶梯,遂要求设计变更,并为此产生额外损失29万余元。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某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

二、争议焦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乙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过失,是否应对某甲公司因设计变更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甲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案由认定错误(应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分包合同纠纷);扶梯等配套设施的安装设计不在图审范围内,图审合格不能证明图纸合格;某乙公司未按电梯厂家要求预留支撑梁和洞口,未尽到合同义务。

某乙公司则辩称:设计过程中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扶梯不须基坑设计;图纸经图审合格,某甲公司接收时未提异议;设计变更并非其责任。

三、法院认定:从图审合格到证据链构建的判决逻辑

(一)一审法院:图审合格+甲方未异议=设计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多次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及确认,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不须基坑设计。图纸完成后交付某甲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工程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出证子项表予以证实某乙公司设计不存在过错,某乙公司不应赔偿相应损失。”据此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沟通记录+图审结论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审中,某甲公司提交了证人证言、设计变更前图纸、情况说明等新证据,试图证明某乙公司未预留洞口。然而,二审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认定:“某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与天津市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电梯厂家明确案涉扶梯二、三层不须基坑设计。”并指出:“某乙公司设计完成后将相关设计交某丙公司并经某丙公司技术部门确认。案涉电梯设计经过天津市某某建设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以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某乙公司对设计方案及图纸的形成不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四、专业分析:图审合格的“免责”边界与实务启示

(一)图审合格是否为“免死金牌”?

从本案可以看出,图审合格确实为设计单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抗辩依据,但并非绝对免责。法院在认定设计过失时,关注的是综合证据链:设计单位是否尽到专业注意义务。本案中,某乙公司不仅完成了图审,还主动与电梯厂家反复沟通确认,且电梯厂家明确给出了“不需要基坑”的答复,这成为关键证据。

(二)建设单位的维权路径

  1. 事前明确技术参数:在设计合同或会议纪要中明确电梯等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要求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具体设备厂家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
  2. 书面确认设计成果: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避免“沉默即同意”。
  3. 保留沟通记录:在施工前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如设计变更通知、律师函)提出,并保留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的所有往来记录。

(三)设计单位的合规要点

  1. 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在涉及设备衔接时,必须向设备厂家索取并核实技术参数。
  2. 保留完整沟通记录:与设备厂家的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均应存档,作为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
  3. 主动进行设计交底: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合同约定,在实际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讲解设计意图,避免施工中出现理解偏差。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实务问题:图审合格并不必然等同于设计满足所有使用功能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并不涵盖设备安装的可行性、衔接性等技术细节。因此,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能仅以图审合格作为质量判断的唯一标准。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应细化设计标准、明确设备参数来源,并在施工前建立图纸会审机制。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则应将与设备厂家的沟通结果书面化、格式化,并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审查沟通记录、图审范围、设计变更原因等核心要素。一方面,可通过证据保全固定关键事实;另一方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索赔或抗辩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津03民终647号